唐代中央司法權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共同行使,這三個機構各自承擔不同的職責。其中,大理寺主要負責審理訴訟案件,刑部則負責處理刑事案件,而御史臺則負責監督官員及其行為。
(1)大理寺是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對于徒、流案件的判決,須經刑部核準之后方能生效;對死刑案件的判決,須奏請皇帝批準。
(2)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復核大理寺對徒流案件所作的判決,并參加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
(3)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關,職掌糾彈百官,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也在其監察范圍之內;同時御史臺還參與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
(4)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則由三機構的長官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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