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是繼秦朝之后的統一王朝。接下來,有趣的歷史編輯將帶來歷史故事。讓我們看看!
憐憫者,憐憫之義。漢代統治者在天下苦秦酷法久的社會歷史條件下 ,提出寬緩刑的主張。
在這一獄政思想的支配下,漢代在監獄管理方面建立了寬恕監獄囚犯、防止監獄官員隨意虐待監獄囚犯、保障其基本生活待遇的制度,即所謂的同情監獄制度。
這一制度對后罪犯的管理和教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兩漢對同情囚犯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矜老憐幼,同情弱勢罪犯
如今,漢代法律規定的矜老憐幼原則所體現的人道保障價值仍具有現實意義。
據《漢書》記載,漢惠帝曾發布詔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均已完成。
也就是說,10歲以下或70歲以上的罪犯不給予肉刑,以保持身體和皮膚的完整性。
此后,漢宣帝也下詔:自此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人,它不坐。
這是寬恕老年人刑事犯罪的另一項規定。該規定將80歲以上老年人的處罰范圍限制在誣告、謀殺、傷害三種犯罪中,其他犯罪行為免除處罰。
特別是漢代的頌系體現了對犯罪弱勢群體成員的人道主義關懷。
所謂頌系,就是矜持老幼殘疾人犯罪,不戴枷鎖的制度。
據《后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景帝后元年(公元前143年)曾下令:老人尊敬;寡婦不是逮捕者,人可憐。命令:‘80歲以上,8歲以下,師、侏儒為鞠系者,頌系。
《漢書·據《宣帝紀》記載,漢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令:
我想念老人,牙齒墮落,血氣衰退,沒有叛逆的心。今天,我被文法困住了,不能死。我很窮。從現在開始,八十年不是誣告殺人,不要坐。
由此可見,頌系詔令所包容的對象都是老弱殘疾罪犯,如年輕人、老人、盲人樂師和侏儒。
漢代法律規定,矜持憐幼原則的原因很多,最直接的原因是老人和兒童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雖然當時的立法者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確立了矜持的原則,但我們不應該否認這一制度本身所體現的簡單人道主義精神。
保留老年人和年輕人原則的法律規定,使老年人和兒童能夠在處罰過程中避免一些嚴厲的懲罰,享受一定的人道待遇。
國家法律規定,如果老年人不被處死刑,他們可以避免絞死和斬首的痛苦,享受每一天。
這不僅是對人類生命權的保護,也是對人性和人格的尊重,反映了對人類的終極關懷,這是人道主義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保留老年人和年輕人原則的現實價值和需要發展的地方。
對年輕、老年、盲人音樂家、侏儒等老弱殘疾罪犯的寬恕措施,體現了漢代相關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
二:女性罪犯的優惠措施
兩漢時期,在監獄管理方面,對女性罪犯的監禁采取了特殊的寬恕措施。
《漢書·根據平帝紀》記載,漢平帝元始四年詔書:婦女非身違法,男子八十歲以上七歲以下非坐不道,詔書名捕,均不得系。
對犯罪的孕婦,還規定了緩刑措施,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下詔: 懷孕的人沒有乳汁,當鞠系的時候,頌系。規定女犯懷孕未分娩,允許免戴刑具,孕婦產后可以依法行刑。
《后漢書·卷一·《光武帝紀》記載,東漢光武帝也下過類似的詔書:男人八十多歲,十歲以下,女人坐著,自非不道,詔書名捕不得系。
除上述行刑規定外,漢代還有專門針對女性的刑名,如女徒顧山。
漢書是女徒顧山·這樣解釋卷十二:
所謂女徒論罪已定,并放回家,不親之,但讓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為此恩人,因此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于婦女 。
大意是女犯定罪判決后可以釋放回家,但每月必須支付300元,由政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取代女犯的勞動刑。
這是執行女性犯罪的靈活刑罰方式,也是漢代統治者對女性的惠政。
三:保護家庭的法律措施
親親相隱制度。親相隱是指親屬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要求對方隱瞞罪行。
漢宣帝時期廣泛采用親親相隱作為一種司法原則·宣帝紀 》中記載 ,漢宣帝在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
父子之親,夫妻之道,天性。雖然有災難,但還是死了。如果真愛結在心里,仁厚之至,怎么會違背呢?從現在開始,父母、妻子、丈夫和孫子都不應該坐著。父母匿子,夫妻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都請廷尉聞聞。
大意是孩子幫父母,妻子幫丈夫,孫子幫祖父母掩蓋犯罪事實。 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幫助子女、丈夫幫助妻子、祖父母幫助孫子掩蓋犯罪事實的,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死刑案件由廷偉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
這段話也可以簡單概括為親親相隱不為罪,通常被稱為漢代親親相隱的司法原則。
親密的法律原則符合人的本能需要,有利于家庭和諧和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
聽妻入獄制度。聽妻入獄是指對死罪的囚犯結婚無子,允許妻子入獄,妻子懷孕生子,然后對罪犯行刑。
這是儒家道德觀念在監獄管理制度上的體現,也是西漢重要的同情囚犯制度之一 。
《太平御覽》記載:
(東漢)鮑昱為陽長,縣人趙堅命案為獄。他的母詣昱自言自語70多歲,只有一個兒子,適合新婚。今天的監獄是死的,沒有種類,所以他哭了。于冷說,他讓妻子入獄,然后懷孕生子。
這種特殊的繼承做法可能是中國古代社會唯一的法律現象。
據《后漢書》·鐘離意傳記載:
東漢堂邑縣人防廣因父親復仇被判入獄。當他得知母親在監獄里死亡時,防廣哭了。縣長鐘離意得知后深表同情,讓防廣回家殯葬母親。防廣處理了母親的后事,按時回到了監獄。后來,鐘離意扮演了光武帝的角色。防廣不得不減少死亡罪。
四、禁止掠奪死囚的規定
也就是說,禁止在監獄里掠奪或虐待犯人,防止犯人因饑餓或過度掠奪而死亡。監獄官員和獄卒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眾所周知,在封建王朝的司法實踐中,刑訊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封建官員的故意和隨意刑訊經常從史料中發現,導致大量囚犯殘疾和死亡。
針對這一弊端,漢代嚴懲違反監獄制度、虐待囚犯、克扣囚衣、囚糧的監獄官員。
《漢書·據《宣帝紀》記載,漢宣帝時規定:
今天的部門可能是掠奪者。如果他們餓了,他們會死在監獄里。他們為什么要逆人道?我很痛苦。它使郡國年長的囚犯以掠奪若死者的名字、縣、爵、里、宰相御史課堂聞名。
根據現有法律史料,漢代官員因刑訊不當、管理不慎而被降職。
例如,在東漢時期,在擔任司隸校尉期間,皇帝親自審判洛陽囚犯時,發現兩名囚犯刑訊后傷口生蛆。因此,作為司隸校尉,周屈被降為左車騎都尉。
作為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犯罪分子的人身權利可以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甚至可以得到皇帝的個人關注是漢代罪犯管理的明顯體現。
五、縱囚歸家制度
縱囚歸家是指漢代監獄允許拘留罪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暫時回家,并在約定的期限內返回監獄的規定。
《后漢書·《虞延傳》記載,東漢光武帝建武年初,一個叫虞延的人在任細陽縣令 每年到伏臘時,將縣監獄所羈押的囚徒送回家, 囚徒們并感恩,應期而還。
《后漢書·根據戴封傳記載,東漢和帝永元年間,戴封升任中山相時,當時各縣有400多名犯罪囚犯,辭狀已定,即將行刑。戴封有悲痛之意 ,每個人都允許回家一次,克期 日,無違者。
此外,漢還有赦免、大赦、特赦等制度,如漢書·據《靈帝紀》記載,東漢靈帝西平三年,二月自己第三,曾大赦天下,使天下系囚犯(在押囚犯)罪未決,人為贖罪。
也就是說,全國囚犯中的未決犯將被改為贖刑。漢代以后,赦免制度被歷代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