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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主制經濟?遼國的社會階級又是怎么構成的?

  契丹諸部長官大王、節度使、都監、司徒等,握有管理部落的軍事、行政、經濟權力,有些家族則世預節度使之選。這些部落長官實際上就是本部分地的領主。因此,契丹人的部落只能是保留著部落組織形式的領主占有制組織機構。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遼朝皇帝的斡魯朵占有牧場、農田,有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宮戶,皇帝及諸王、公主、駙馬、契丹貴族、官僚都是大大小小的領主。

  早期投靠契丹統治者并為遼朝的建立與鞏固建有功勛的某些漢人、渤海人上層,也不同程度地占有土地、人戶,他們中一些人既是經營莊園的領主,也是出租土地的地主。圣宗時期的大丞相韓德讓,在上京、中京、西京、南京、平州、奉圣州都有提轄司,管理屬下各地的莊園。中京內省使、知宮苑司事李知順,上京戶部使馮從順等在中京也有莊園。

  隨著社會的發展,諸王、公主等的投下州也發生了變化。到圣宗時,領主對屬下的控制已日益削弱,國家對投下軍州的政治、經濟管理職能日益加強。領主占有制衰落。

  太宗時,東丹國中心南移,留居原地的渤海人大批南遷到東京遼陽地區。他們中的富戶、貴族多擁有部曲。在遷徙中,一些貧苦無力者又為富戶所收容,故東京地區的渤海貴族、富戶也多是擁有屬民的領主。隨著遼朝封建化程度的提高,東京的領主制也逐步向地主制經濟轉化。

  南京、西京的大土地所有者,多以租佃方式經營地產。中京的奚人,也多將土地租給漢人和渤海人耕種,他們或成為地主,或為小土地出租者。

  寺廟的上層僧侶,是寺廟地產的管理者。由于土地來源不同,他們的佃戶既有二稅戶,也有具有獨立自由身分的國家編戶。上層僧侶實質上是靠地租生活的地主。

  由于商業的發展,遼朝境內也出現了富有的商人階層,他們或經商于五京、州縣,或來往于遼、五代諸國、宋境,有的甚至成為代表遼朝辦理交涉的使臣,如遼太宗時的回圖使喬榮經商于晉境,又為遼朝商業貿易的代表,并可作為使臣與后晉交涉政務。西京歸化州的韓師訓也是富甲一方的商人。

  牧民、農民和手工業者

  游牧的契丹人,編入相應的部落和石烈,在部落首領的管理下,在部落的分地上從事牧業生產,承擔著部落和國家的賦役負擔,沒有朝廷和部落首領的允許,不能隨意脫離本部。他們是牧區的勞動者、牧業生產的主要承擔者,是部落貴族的屬民。

  從事農業生產的居民被編入州縣,包括擁有少量土地的自耕農和靠租種地主土地為生的佃戶。他們無論經濟地位如何,都是具有自由民身分的國家編戶,并承擔著國家的賦役負擔。寺廟的佃戶多是貴族、官僚隨同土地一起轉贈的,是既向國家納稅又向寺廟交租的另一種形式的稅戶。

  遼朝境內也有一些從事手工業產品制造的個體手工業者,他們同農、牧民一樣是國家賦役的承擔者和財富的創造者。

  宮分人、奴隸和著帳戶

  宮分人的情況比較復雜,就民族成分講,有契丹人、奚人、渤海人、漢人和烏古敵烈、女真等諸部人。

  究其來源,漢人、渤海人和各部族人多為戰爭俘虜,契丹人則或為宮衛建立時析部族所得,或為自愿投附者,或后妃出嫁時陪嫁的媵戶和貴族犯罪沒入者。他們的身分、地位也不相同。有的享有自由民身分,占有一定數量的奴婢、部曲,本身就是領主、地主,并可任高官。

  如宮分人中的八房子弟,是耶律欲穩的后裔。欲穩本為突呂不部人,自其祖臺押時,就與耶律家族關系密切,有保護阿保機父輩之功。阿保機初置宮衛,欲穩率部曲來歸,附宮籍,為宮分人。他官至奚迭剌部夷離堇,弟霞里為奚六部禿里,祖臺押配享皇室耶律家祖廟。穆宗朝殿前都點檢耶律夷臘葛,雖為宮分人,卻與穆宗為布衣交,并占有宮戶。

  景宗、圣宗時的韓德讓,位極人臣,卻一直到統和二十二年才出宮籍,賜國姓,隸季父房,并進而建文忠王府,一躍而成為斡魯朵主人。他們不但是部曲、奴隸的主人,而且是遼朝的高官,他們的家族屬遼朝統治集團行列。

  大部分宮分人是有少量財產的農、牧業勞動者,是領主占有制下的農、牧民,有自己的財產和家庭,享有較奴隸為多的自由,但對主人仍有很強的人身依附關系,不經允許,不得脫離主人。主人卻可按自己的意志將他們轉送與人。他們承擔的賦役,是主人的私人收入,同時按主人的意志提供力役。而他們承擔的軍役,則是以向主人提供的方式為國家的軍事目的服務。

  這一類宮分人,在地位上與諸部部民相似,而在名分上,前者為私人部曲,且人身依附關系較強,甚至可以被統稱為“奴婢”,后者為隸屬于地方組織的國家編戶,但比編入國家州縣的民戶受著較多的控制與約束。

  諸宮和貴族都占有相當數目的奴隸。他們從事某些手工業生產和供家內驅使,圣宗時的稍瓦、曷術二部,原來即由皇室、貴族的奴隸組成。他們當是戰爭俘虜和部落制末期淪為奴隸的部民。被編入稍瓦、曷術石烈后,由貴族私人奴隸轉為國家官奴婢。宋朝也有拐騙人口賣到遼境為奴者。

  著帳戶是一種特殊的奴隸,他們是由犯罪被籍沒的貴族組成的,最早被沒入者是殺害遙輦氏聯盟于越釋魯的蒲古只三族人。遙輦后期,他們被編入瓦里。阿保機死后,皇后述律氏將他們編為著帳戶。世宗時,放免為良。此后,凡貴族、世官之家犯罪,便被沒入,編為著帳戶。“凡承應小底、司藏、鷹坊、湯藥、尚飲、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宮中、諸王祗從、伶官之屬,皆充之”。他們是宮廷奴隸,皇室占有的奴隸。

  著帳戶的身分并非終身。原有的著帳戶不斷放免,新的罪犯不斷沒入,故終遼之世,“釋宥、沒入,隨時增損,無常額”。

  此外,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部落所有的奴隸,而在國家手工業作坊中從事生產的手工業者,也處于工奴地位。某些被貶黜的官員,也常被罰入作坊服役。如圣宗朝秘書正字李萬因上書“辭涉怨訕”,被處以杖刑后,罰至陷河冶采煉白銀。道宗朝北面林牙蕭巖壽因反對和揭露耶律乙辛獲罪,被流放烏隗路,“終身拘作”。

  階級關系的變化

  遼朝是在游牧的部落聯盟基礎上建立的國家政權,它在政治制度、經濟成分、習俗法規等諸方面必然還有某些部落聯盟時期的殘余和痕跡。建國后,遼朝統治者不斷擴張境土,統治了農耕的渤海人和部分漢人,又受到了來自封建經濟、政治制度和農業文化的強烈影響和沖擊,這就決定了遼朝境內的政治制度、經濟關系及文化等方面幾種成分并存且不斷發生調整變化的社會進程。

  在契丹人活動的中心地區,在部落組織形式下存在的早期封建制,即領主制占主導地位。部落組織轉化為國家的地方行政機構時,部落顯貴、開國功臣成為國家的上層統治階級,于是部落內部有了牧主、富裕的牧民和只有少量牲畜的貧苦牧民,部落節度使等既是國家的地方官員,同時也是本部的領主。

  自大賀氏聯盟時期起,契丹人中已經出現了奴隸,他們來自貧苦的牧民和戰爭俘虜。遙輦聯盟后期,又出現了因犯罪被籍沒為奴的貴族。但牧業生產不同于農業和手工業,不適宜大量使用奴隸,因而契丹社會一直停留在家庭奴隸制階段。

  建國后,牧業區仍有一定數量的奴隸,主要從事家內勞動、宮廷服務和手工業生產。隨著封建因素的日益增長,從事手工業等專業性生產的奴隸大批得到解放,編部為民,奴隸制的殘余成分日益減少。奴隸主要從事家庭、宮廷服務,供主人日常驅使。

  投下及斡魯朵所屬的民戶,為領主、貴族的部曲。但早已有了獨立身分的自耕農民長期被抑為農奴,是不能容忍的。由于投下是在國家準許的情況下建立的,他們就不可能完全擺脫國家的控制和約束。

  投下戶盡管身分是部曲而其地位實質上并不完全是領主的私屬。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他們也在不斷地改變著自身的地位。一方面投下軍州日益減少,投下戶便隨之轉化為國家州縣民戶;一方面對領主的依附關系日益松弛。以投下的變化為先導和動力,牧區的封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會發展的進程加快。這種變化自圣宗以來日益深化。

  進入遼朝統治集團的漢人和渤海人上層,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同時,也像契丹貴族一樣建立莊園,占有大量部曲、人戶,由地主又蛻變為領主,身兼地主、領主雙重身分,這也是由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和地位決定的。

  在靠近燕云的奚人地區,租佃制經營方式較為普遍。因為它靠近農業區,有大批被俘和流入的漢人,受燕云先進經營方式的影響,同時,也與契丹上層早期沒有過多地向這一地帶伸展勢力有關。

  總的來說,除戰爭期間外,西京、南京原有的經濟基礎沒有因歸入遼朝受到破壞,而是在租佃制經營方式上繼續發展。東京地區租佃制、莊園制并存。上京、中京地區變化較大,總的趨勢是部落殘余日益減少,封建領主制逐漸向地主制經濟過渡。

  整個遼朝境內,早期決定社會性質的經濟成分應該是領主制。與之相適應的遼政權也應是早期封建制政權。圣宗以后,地主制經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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